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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国际学生处分规定
2019-03-22 13:51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错误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按以下规定取消其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另议。

 

(一)受警告处分的,取消其半个学期奖学金及各类评优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应原数退回学校。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一个学期奖学金及各类评优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应原数退回学校。

 

(三)受记过处分的,取消其一个半个学期奖学金及各类评优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应原数退回学校。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二个学期奖学金。已发放奖学金的,应原数退回学校。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原数退回所有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订立攻守同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非法打工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自动中止盗窃行为的;主动归还财物,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获得非法财物但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获得非法财物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但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重复盗窃,经教育有悔改表现,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团伙作案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可挽回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提供凶器及作伪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不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视凶器性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群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视为考试违纪: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出示考试卡等学校要求携带的相关证件的;

 

(2)进入考场后,未将可能干扰他人考试的物品或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而影响他人考试的;

 

(3)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含发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5)其他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变动座位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调整座位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按规定时间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5)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考试,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的;

 

(7)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2)利用计算器获取答题信息的;

 

(3)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衣物、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文字符号等的;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位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携带可以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拿取他人试卷或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8)考试中虽经监考老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0)相互核对试卷的;

 

(11)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1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4)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的。

 

(四)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将收回证书或通告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含)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

 

(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按迟到记,迟到10分钟以上按旷课记。

 

(三)关于代替上课和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

 

(1)请他人冒名代替上课和代替他人上课者,均给予警告处分;而后每发现一次则处分升级一次,直至开除学籍。

 

(2)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获学校和主管机关批准,学生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性质、影响和后果等情节,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非法打工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现被查处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破坏中国宗教政策,宣扬和传播宗教的;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3)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制造、故意输入、传播网络病毒,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3)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4)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三)盗用他人网址或账号,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的,参照第九条和本条前两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校园内从事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处分后继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酗酒或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造成众人围观、财物损失、人员伤害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故意但损失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在公用厨房以外的区域内做饭,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或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室内及公共区域喝酒、吸烟,在宿舍内发现酒瓶或香烟、烟蒂,一律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诽谤、调戏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公寓)等公共场所及其附近喧哗吵闹,制造声响、烟雾、气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楼上向楼下扔酒瓶等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意外后果,视严重程度,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弄虚作假,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将经学生本人签字同意的《天津农学院国际学生处分意见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国际交流处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

 

处分期间如未再犯错误,且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如果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连同原处分给予累加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按如下情况处理:若在第七学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若在第八学期,毕业时暂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学生不参与处分期间及涉及处分期间的评优表奖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处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取消其居留许可手续,学生必须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学校将直接采取清退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涉及国际学生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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